证据保全公证案例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宋湘湘、黄婧
公证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供稿: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黄婧
审稿:卢传颂、吴清武
检索主题词:保全证据公证侵权行为
二、 案例正文采集
保全证据让公司减少损失
【案例简介】:
2009年2月25日和5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市临街大楼出租给乙方;乙公司应每月五日前向甲公司支付当月的租金、水电费;若乙公司拖欠租金、水电费超过十五天,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解除合同后,乙公司装修投入的不动产无偿归甲公司所有,动产部分乙公司须在合同解除后十天内搬出场地,否则视为放弃。后因乙公司长期拖欠租金和水电费,拖欠时间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十五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公证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乙公司一直未将场地内的动产搬出。为了避免与乙公司以后产生纠纷,甲公司特向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要求对出租场地的现场情况以拍照的形式做证据保全。
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九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受理了甲公司的申请,承办公证员就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事项、原因、用途等情况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当日下午,公证员宋湘湘、黄婧随同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某前往该出租场地,在赖某的指引下,公证员宋湘湘、黄婧通过拍照的方式对出租场地的现场情况予以证据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甲公司出具了公证书,并将所拍的照片附在了公证书内。
拿到公证书后,甲公司便将该出租大楼内的动产部分搬出了大楼,以便将该大楼另行出租,减少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提高证据的证明力,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XX字第XXX号
申请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住址为海口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赖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与《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黄婧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赖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抵达海口市某路某号某广场,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通过拍照的方式对现场情况予以证据保全。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二百零三张由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内容与现场全部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