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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有哪些效力
发布时间:2020-11-10
       公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 证据效力,也叫证明力。《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由此可见,证据效力是公证最基本、普遍的效力。《公证法》赋予公证以证据效力,将公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使公证的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公证丧失证据效力的前提条件是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将其推翻。 
       2.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实施后,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的认识应当摆脱原来的思维定势。使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现行做法是:债务人在债务文书中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作出“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这个表述的法律意义就是用明示的方式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说明,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并不需要公证机构再做什么“赋予”。 

       3. 法律效力。过去习惯上将其解释为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效力。这种效力出现在法定公证的场合。当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某项应当公证时,公证就成为该事项生效的条件。此外,当事人约定某种书面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时,公证也是该行为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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