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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案例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遗嘱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宋湘湘、黄婧
公证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供稿: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黄婧
审稿:卢传颂、吴清武
检索主题词:遗嘱公证
二、 案例正文采集
遗嘱公证解除了她的后顾之忧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5日,梁某(女)向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想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其女儿单方继承,女儿的配偶不因此享有权利。
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宋湘湘和实习公证员黄婧办理该项公证。公证员首先向梁某说明,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为:(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等;(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由公证员代为起草。受理了林某的公证申请并审查其材料,公证员查明了如下情况:
(1)梁某和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2)梁某与受益人系母女;(3)梁某的法定继承人中,没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4)梁某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
(5)梁某所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外,公证员还告知梁某,遗嘱人不仅可以自由地设立遗嘱,而且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
接着,梁某在公证员和实习公证员面前,在《遗嘱》、询问笔录和其他材料上签名及捺手印,工作人员对梁某的询问、签名和捺手印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在完成了出证前遗嘱公证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认为梁某的申请及提供的材料均符合要求后,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为梁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梁某表示有了这份公证自己就放心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遗嘱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最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遗嘱公证程序的严格性,辅之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能有效的防止遗嘱做假,排除遗嘱人被欺骗、强迫的情况,而且公证处还存有完备的资料档案,查证非常便捷。遗嘱经过公证,公证机构会出具遗嘱公证书,在以后的查证中更为便捷,在调查时只需向公证机构核实即可。其他方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如果当事人有疑义,只能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即使是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查证困难,如见证人无法找寻、无法作证等。公证机构是法定的证明机构,不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还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目前全国还建立了遗嘱数据库,不会出现无法查证的情况。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言,查证更迅速、方便。所以公证遗嘱有利于继承人举证,完全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遗嘱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琼崖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梁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助理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及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梁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公证书不作为财产变更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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